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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