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左时龙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桃花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时龙,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桃花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513号原告左时龙,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左其中,男,194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桃花店,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桃源东路4号1幢负1-1(桃花新城时代广场)。负责人陈霞,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时龙诉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桃花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时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时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时龙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吕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喻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