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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宝坤、王宝密、王为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宝坤,王宝密,王为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宝坤,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宝密,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为革,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宝坤、王宝密、王为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谷年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