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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王秀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王秀芬,王学立,赵淑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871号原告王学军,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被告王秀芬,女,53岁。被告王学立,男,58岁。被告赵淑华,女,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与被告王秀芬、被告王学立、被告赵淑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