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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邹水义与袁久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水义,袁九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534号原告邹水义。被告袁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水义诉被告袁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水义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水义撤回起诉,诉讼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邹水义承担。审判员  罗花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