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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邓先均与李勇、筠连海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先均,李勇,筠连海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540-1号原告邓先均,男,汉族。被告李勇,男,汉族。被告筠连海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旗隆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09495550-1。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先均与被告李勇、筠连海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先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勇、筠连海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先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先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5元(已减半),由原告邓先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