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武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巨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武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巨xx,女。被告张xx,男。巨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巨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xx撤回对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巨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袁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