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跃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跃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涿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芳,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跃坤,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跃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