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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荣荣诉被告齐占辉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梁XX,女,1990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齐XX,男,1986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齐XX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久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慧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