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诉被告王英君、王英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王英君,王英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涿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以下简称柳河营信用社)负责人何书军,男,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王英君,住涿州市。被告王英涛,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河营信用社诉被告王英君、王英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河营信用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河营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河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河营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