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诉被告王英君、王英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王英君,王英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涿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以下简称柳河营信用社)负责人何书军,男,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王英君,住涿州市。被告王英涛,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河营信用社诉被告王英君、王英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河营信用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河营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河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河营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