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冯某,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冯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冯微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微在金融机构处工资账户内存款4250元(肆仟贰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