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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马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分居未满一年,考虑到家庭和睦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骆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