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志海抢劫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29号罪犯陈志海。本院于2008年5月24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琼刑一核字第8号刑事核准裁定。死缓考验期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罪犯陈志海于2008年12月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将罪犯陈志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5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陈志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志海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2个月,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处没收罪犯陈志海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梅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