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722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56年1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原告王某乙,男,生于1963年7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帅,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