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俞书铭申请执行魏建新、罗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书铭,魏建新,罗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俞书铭,男,48岁,住泰宁县杉城镇。被执行人魏建新,男,44岁,住泰宁县杉城镇。被执行人罗振辉,男,47岁,住泰宁县杉城镇。申请执行人俞书铭与被执行人魏建新、罗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建新已履行100000元,被执行人罗振辉已履行100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15日、2015年2月12日、2015年3月13日、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魏建新、罗振辉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银行大额存款情况。且经查询,被执行人魏建新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罗振辉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19号1幢106室的房屋一套已抵押贷款且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魏建新、罗振辉在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池潭水力发电厂的工资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魏建新、罗振辉在福建省月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已被本院冻结。但以上财产的处置需一定的时间及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建新、罗振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书铭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俞书铭的债权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代垫诉讼费用1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