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多兴与徐惠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多兴,徐惠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陈多兴。被告徐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兴与被告徐惠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公告费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