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多兴与徐惠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多兴,徐惠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陈多兴。被告徐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兴与被告徐惠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公告费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