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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其斌与董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斌,董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杨其斌,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委托代理人:杜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清安街道办事处四季青社区法制办主任。被告:董玉生,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杨其斌与被告董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其斌的委托代理人杜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玉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1年初向被告供应柴油,双方不定期进行结算。2011年9月20日,经双方对剩余货款进行核算,被告尚欠我柴油款53500元,此后被告一直躲避不还。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柴油款53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通知一份、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以在被告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张贴通知的方式,向被告追要欠款。3、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柴油款53500元。在答辩期内,被告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证据均在开庭时出示。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柴油款535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认定。根据认定的上述证据和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查明:2011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柴油。2011年9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计欠原告柴油款535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杨其斌人民币伍万叁仟伍佰元整(53500.00)每一个月还贰万董玉生2011、9、20”,欠条落款处,注明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出具欠条后,被告一直未给付该款。2014年12月18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支付。被告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满后仍未履行货款给付义务,除应给付所欠货款外,并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基于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未作约定,对此,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杨其斌柴油款535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4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怀燕审 判 员  杨万易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施 思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