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邓日成与邓应春、杨志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日成,邓应春,杨志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邓日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辉煌,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应春,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志红,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日成与被告邓应春、杨志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日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日成撤回对被告邓应春、杨志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邓日成负担。审判员 刘春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