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斌与赵正常、中山市帝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斌,赵正常,中山市帝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4号原告魏斌,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赵龙龙,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正常,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山市帝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山市帝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中路18号9楼907-908间,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赵正常,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斌与被告赵正常、中山市帝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山市帝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赵正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其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赵正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其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山市帝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帝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山市帝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