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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冯开国故意伤害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开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48号罪犯冯开国。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海南一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开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冯开国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琼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罪犯冯开国于2011年8月5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获一次减刑,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冯开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开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冯开国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冯开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开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