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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少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少民初字第36号原告刘某,女,1999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烟店镇王沿村204号。委托代理人李学翔,临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93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烟店镇王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长  王艳敏审判员  张廷立审判员  李艳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衍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