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少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少民初字第36号原告刘某,女,1999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烟店镇王沿村204号。委托代理人李学翔,临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93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烟店镇王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长 王艳敏审判员 张廷立审判员 李艳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衍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