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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柴虎官与刘占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虎官,刘占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49号申请执行人:柴虎官,男。被执行人:刘占同,男。本院(2013)新三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虎官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刘占同与郭某系夫妻关系,且有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占同妻子郭某的存款65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