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78。法定代表人周俊华。委托代理人郑国扬,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07。法定代表人胡志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陈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