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李杆与朱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杆,朱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68号原告:李杆,男。委托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永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杆诉被告朱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杆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杆负担。审判员 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