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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邬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毅、刘祥龙,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66年8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和好,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佳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