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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开旺与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李开旺,男,1974年3月16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新鲜村一组。委托代理人:何永存,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襄樊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子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旺诉被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开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开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