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曹某某,男,1970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斌,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跃,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燕,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岳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大学期间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12年谈及离婚,2013年5月以后分居至今,婚姻生活无法维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承担债务。被告陈某某辩称,希望20多年的婚姻家庭继续维系,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家;被告愿意原谅原告之前所做的一切不利于家庭和谐的行为;双方并未分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被告上大学期间自行相识,1997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1998年10月21日共育婚生女曹某1(现为某某一中国际部高二级在读学生,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化解。庭审期间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户口本信息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近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化解,影响夫妻感情,属家庭生活难免之事,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包容,互敬互谅,增进交流及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故原告曹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曹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任曼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