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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田军霞、翟敏江、刘殿敏、XX勇、丁喜梅、王瑞华与濮阳市建筑业管理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军霞,王瑞华,刘殿敏,XX勇,丁喜梅,翟敏江,徐立霞,王风芝,翟成功,濮阳市建筑业管理处,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军霞,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瑞华,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殿敏,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XX勇,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喜梅,女,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翟敏江,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建筑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华忠,局长。一审第三人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荷,总经理。一审原告徐立霞,女,汉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一审原告王风芝,女,汉族,1942年6月4日出生。一审原告翟成功,男,汉族,1945年12月28日出生。田军霞、翟敏江、刘殿敏、XX勇、丁喜梅、王瑞华因与濮阳市建筑业管理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华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欣欣审 判 员  葛传立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