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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与刘志明、广州市龙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刘志明,广州市龙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住所: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北路93号。负责人:韦海铭,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子亨、黄海燕,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广州市龙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B座21楼。法定代表人:纪建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凡颖,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诉被告刘志明、被告广州市龙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明、被告广州市龙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11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