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建设集团青云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家元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XX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元,经理。申请人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005123901880,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兴田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沂水众鑫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雪梅审判员 陈建章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柏庆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