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胡某某,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梁某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峥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