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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胡某某,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梁某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峥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