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等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赵某,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罗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姜志,公主岭市毛城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于某,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赵某、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150元,本院依法返还原告罗某150元。审 判 长 宁 达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