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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等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赵某,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罗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姜志,公主岭市毛城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于某,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赵某、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150元,本院依法返还原告罗某150元。审 判 长 宁 达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