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方成万与王建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成万,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方成万。被执行人:王建明。本院在执行方成万与王建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王建明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明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建明名下银行存款97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