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丝立方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丝立方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185号原告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288号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B12-16、17、18号。法定代表人田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雪华,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为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丝立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外商开发区新乐村。法定代表人周晓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丝立方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钟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