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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一×与常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一×,常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常一×。法定代理人杨××(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余,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二×。委托代理人石立英(被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鞠家莉,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一×诉被告常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宏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一×的法定代理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余、被告常二×的委托代理人石立英、鞠家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感情不和及被告摔打原告,2015年1月14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携原告与被告分居。期间被告未探望原告亦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由于原告法定代理人产假期间无法外出工作,家庭负担较重,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14日至3月14日抚养费3000元。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3、(2015)东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4、2015年2-3月常一×消费的部分票据复印件1组。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2015年1月14日原告法定代理人称带孩子吃糖丸,并回娘家居住几天,故从家中取走了孩子的奶粉和尿不湿。1月19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又取走了三桶奶粉和孩子的衣物。2月2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再次拿走了一箱共计6桶奶粉,现足够使用到3月20日。被告的工资收入为7000多元,还需要还贷款。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复印件1组;2、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3、短信截图复印件1份;4、还贷情况复印件1份。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杨××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即原告常一×。2015年1月13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因与被告感情不和,故携原告从家中搬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书证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收入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月收入为10000元左右,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交易明细及单位出具的被告月收入证明,均表明被告税后月收入为7000元左右,故本院以被告月收入7000元为基数计算子女抚养费。关于原告主张其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2月14日至3月14日的抚养费一节,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确于2015年2月2日回家取走部分孩子的日常用品。现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分居生活,虽原告法定代理人取走部分日常用品,但考虑到婚生女尚在哺乳期生活需求较大,且原告法定代理人在该期间亦处于休产假状态,其收入来源不足以负担原告全部生活,故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的抚养费1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常二×一次性给付原告常一×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1800元;二、驳回原告常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常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常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