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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塔城市德宇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文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塔城市德宇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冯永惠。被告:王文法,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城市德宇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塔城市德宇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德宇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城市德宇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70元,合计95元,由原告塔城市德宇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中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