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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邢文学与邢克兰、邢克芳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文学,邢克兰,邢克芳,邢克利,邢克英,邢克荣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44号原告:邢文学,男,194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邢克兰,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邢克芳,女,44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邢克利,女,41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邢克英,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邢克荣,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文学与被告邢克兰、邢克芳、邢克利、邢克英、邢克荣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其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诉讼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文学负担。审 判 长  杨子全人民陪审员  水万洋人民陪审员  滑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