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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宝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宝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中央路中路715号。法定代表人林世年,公司经理。被告施宝加,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宝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1元,公告费5000元,由原告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