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洋与刘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刘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17号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刘喜权。本院在执行刘洋与刘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