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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海宝与王钧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147号申请人李海宝与被执行人王钧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沁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海宝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钧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4月14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钧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8458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14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飞飞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