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阳春、朱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阳春,朱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桂阳,该社职工。被告朱阳春,农民。被告朱阳华(系被告朱阳春之妻),农民。原告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阳春、朱阳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权力范围内行使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谁许原告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阳春、朱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负担。审 判 员 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树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