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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阳春、朱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阳春,朱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桂阳,该社职工。被告朱阳春,农民。被告朱阳华(系被告朱阳春之妻),农民。原告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阳春、朱阳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权力范围内行使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谁许原告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阳春、朱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负担。审 判 员  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树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