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马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282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17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勤、张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谯城区芍花路曹操公园南门人行道行驶向右转弯时,将被害人马某乙撞伤,后马某甲驾车将马某乙送至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马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马某甲和被害人马某乙的家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取得其家人的谅解。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事故发生后,其一直参与救助,没有离开现场,先后打了“120”“110”,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曹操公园南门人行道行驶向右转弯时,将被害人马某乙撞伤,13时48分,被告人马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后驾车将马某乙送至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马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马某甲和被害人马某乙的家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62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拨打电话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甲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依法对其进行社区调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跃文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田 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