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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6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锋,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何旭,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伦慧负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