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振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85号罪犯张振,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0)肥西刑初字第00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7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张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