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劲松与梅冬、段国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劲松,梅冬,段国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06-1号原告:胡劲松,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梅冬,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段国本,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因原告胡劲松申请解除对被告梅冬、段国本的银行存款或财产的保全措施,被告梅冬、段国本同意将法院冻结的存款扣划支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梅冬、段国本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划拨被告梅冬、段国本在银行的存款5997.53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从庆审 判 员 胡红梅人民陪审员 余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