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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启云与相翠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云,相翠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王启云,男。被执行人:相翠昌,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莒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相翠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3月16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相翠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账号为60×××48账户内的存款1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时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钱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