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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涛与被告李斌、王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李斌,王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刘海涛。被告李斌。被告王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浩,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凤,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涛与被告李斌、王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员朱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6日11时30分,原告乘坐李延驾驶的辽AT69**号轿车行至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大街四环桥路口处与李斌驾驶的辽AQ6B**号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本起交通事故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延无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67元、误工费113元、交通费50元,共计730元。被告李斌、王雷未答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辩称,雇事车辆在我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根据事故认定记载,本案有二辆无责���辆,该无责车辆应在无责内赔偿,我公司保留对无责车辆的追偿权利,保险公司同意在承保范围内承担合理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1时30分,原告乘坐李延驾驶的辽AT69**号轿车行至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大街四环桥路口处与李斌驾驶的辽AQ6B**号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本起交通事故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延无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中国医大四院门诊治疗,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共支出医疗费567元;原告为沈阳宝乐灵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其月收入标准为34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辽AQ6B**号轿车为被告王雷所有,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雷所有的机动车辽AQ6B**号轿车已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及不足部分由被告王雷承担。对于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567元;2、误工费113元(根据原告月工资3400元计算);3、交通费50元(原告主张属合理范畴,本院酌定予以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海涛医疗费567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海涛误工费113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海涛交通费50元��上述款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闯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季春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