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穆××、苌××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穆×&times,苌×&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金城,主任。被执行人穆××。被执行人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穆××、苌××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武行非诉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定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294号。在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行非诉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