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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亚弟故意伤害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亚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366号罪犯刘亚弟。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74.82元。被告人刘亚弟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琼刑一核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刘亚弟的判决。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罪犯刘亚弟于2011年5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刘亚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亚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亚弟考核自2011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40个月,共获得10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刘亚弟原判处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74.82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51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亚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亚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