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永康与张芳娟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康,张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191号申请人李永康。被申请人张芳娟。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张芳娟已主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伊廷峰 来自: